第五节资金与津贴(1 / 2)

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,体现社会主义“各尽所能,按劳分配”的原则,职工除了获得规定工资外,还实行各类资金和不同工种的津贴。

1960年至1965年尽管建厂生产不久,且又遇上国家困难时期,但为了鼓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,仍给职工月度“综合奖”,按照生产工作表现好坏,每月班组评比一次,分甲、乙、丙三等奖级,奖金额分别为6元、4元、3元。

1966年至1977年“文革”期间,奖金制度受到批判和冲击。厂为了不减少职工收入,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,每人每月3元,计入职工工资中。

1978年开始,根据国务院国发(1978)91号文件精神,恢复了奖金制度,实行了月度生产奖,劳动竞赛奖、节约奖等。1979年实行经济责任制后,为了兼顾国家、企业、个人三者利益,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,提取的奖励基金也随之增多,有综合奖、节电奖、产品质量奖等多种奖,从1978年人均每年奖金42元,增加到1980年的276.4元,1989年更高达617.5元,职工收入逐年提高(见附表5-14)

历年职工工资增减情况表 表5-14

年度工资总额

(万元)年均收入

(元/·年)分类收入总额(万元)附集体职工年均收入备注

奖金岗位津贴夜餐节电奖副食品补贴粮贴其它金属分厂

(元/人·年)水泥分厂

(元/人·年)劳动服务公司(元/人年)

196344.04557349.71171.751.其它一栏包括:保健、附加工资等等项款。

2.全民职工“工资总额”与“年均收入”中包括除保健在外的一切收入。

196450.45598

196544.67 476

196647.37488

196767.33548

196876.57544

196985.73542

197096.1554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