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章 监察工作(1 / 1)

在国家改革开放,有计划发展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,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业贯彻执行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、决议的情况,保证政令畅通,促进国家机关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保持廉洁、高效、遵纪守法,是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基本任务。

横铁厂根据中央监察部文件精神,于1988年1月18日成立监察处,监察处有干部4人,是受厂长直接领导的企业行政监察的职能机构。

厂监察处根据上级监察部门规定的任务,结合本厂实际,具体职责是:

1.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,法规情况;

2.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。

3.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的法律、法规,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4.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。

5.负责对中层行政干部纪律处分事项。

厂监察处建立以来,监察干部首先学习有关政策、法令、法规和《监察工作手册》,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。同时,建立监察工作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。先后制定了《监察工作标准》、《监察处长工作标准》、《监察处工作人员工作标准》。1989年8月制订了《厂党政干部廉政守则10条》。贯彻实施廉政守则以来,初步扭转不正之风,如限止公款请客、小车私用、以权谋私、贪污受贿等现象得到好转和收敛。

监察处从建立至1989年底,收到群众举报9件,共受理案件12件,立案7件,结案6件。其中对三名监察对象分别作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。一名行政记大过,一名通报批评,另一名送司法机关处理,被判刑2年,缓刑2年,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102.61元。

1989年在宣传、贯彻“两院一部”(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监察部)通告,督促有经济问题的人“坦白自首,争取从宽处理”,先后有14名利用职权之便低价买进彩电、冰箱的干部,主动到纪委登记,要求补足其差价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