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 历年计划生育和晚婚奖励情况(1 / 2)

历年来厂除了重视计划生育和晚婚的宣传教育处,还以优惠待遇给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职工奖励。1982年6月厂实行对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100元(单职工50元),以后每年发40元保健费,发至独生子女10岁。同年实行对独生子女母亲确因避孕失败做人流发给营养费15元。1983年底规定对独生子女母亲绝育发给营养费60元,给有两个子女的母亲绝育营养费40元,三胎以上绝育者发20元。

从1979年至1983年厂用对独生子女者营养费和绝育奖励费共达64730元。

1984年至1988年以来,对晚婚女职工每年奖励10元。增加晚婚假12天,不影响评奖。在分房时适当加分。对晚育女职工增加晚育假15天,也不影响评奖,并可享受一年产假,期间不影响调资晋级。申请独生子女的职工按横办(1988)109号文发给一次性奖金,属本厂职工的发200元,单职工发100元,并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费(包括保健、医药、幼托入学费等)100元,享受到独生子女14周岁止,所用医药费仍可按劳保报销50%。

厂对做绝育、人流手术的职工都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费和休息时间。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进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理。1983年钨钼分厂工人叶志良不听劝阻,强行生育第五个孩子,给予辞退出厂的处分。

由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得好,历年厂计划生育工作保持了先进荣誉和上级单位的好评。

历年计划生育补贴费(元)

1979-1983年64370

1984年18674

1985年17694

1986年20050

1987年20010

1988年32065

1989年44287

历年计划生育情况表 表8-11

名称单位

历年196619671968196919701971197219731974197519761977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

人口出生数人36344758474454363039382416169151826201631332337

人口出生率‰4.752.735.294.277.427.895.698.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