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人事处。该处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,负责全厂劳动、人事、工资、将罚等全面组织管理工作。
劳动人事处主要职责是:组织、贯彻、实施有关劳动、工资、奖励的方针、政策、法令和规定;负责编制修改全厂的劳动、工资、奖励等管理制度,并监督贯彻执行;参与全厂经济责任制的编制、修改、贯彻和组织考核,及工资、奖金的审核工作;负责招收新工人(包括子女顶职),签订合同工手续,接收复、转军人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,办理季节合同工,辞退及离退休职工的手续等工作。
建厂初期,厂人员增减变化较大。1960年
末职工为4017人。1961年3月职工陆续精简下放,年末职工为1362人。至1962年9月只剩下700人(1963-1989末职工情况见附表5-15)。19644年开始实行劳动定员,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。“文革”期间,厂劳动组织涣散,劳动纪律松驰,出现了人浮于事的现象。1978年着重抓了恢复劳动制度方面的整顿工作,劳动纪律开始有好转。
1982年3月开始进行企业全面整顿。为进一步健全劳动管理制度,厂先后制订了《横钢职工条例》和《奖惩条例》。1983年9月以来,再次实行定员定额的劳动管理制度,制订了《劳动管理条例》、《劳动纪律检查制度》、《考勤管理条例》及《工资津贴管理条例》。1984年10月25日杭铁劳(1984)169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《整顿厂风,严肃厂纪的若干规定》的通知。11月1日实施《厂风厂纪若干规定》25条,1988年修订《厂风厂纪若干规定》18条,并始终把上述劳动管理制度与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合起来,开创了劳动管理的新局面。
1984年厂改革了用工制度,由固定制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。1985年4月又制订杭铁劳(1985)45号文件“关于我厂部分老职工试行国家保留(退养)”的报告,按杭州市(1983)118号文件精神,发给退养职工70%的工资,并安排一名年满16周岁的子女顶职做临时工,1989年按浙劳人计(1988)112号文正式实行老工人退养后,其未婚子女顶职的规定,当年办理134名职工退养。
厂劳人处除日常管理工作外,还根据厂生产建设情况调配劳动力。1986年在不增加劳动定员的情况下,丰水期组织职工抢电生产。配合有关部门,组织新工人进厂后的安全、技术教育,1988年组织钨钼分厂、机修分厂的职工进行技术比武。
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,职工队伍不断壮大。厂逐年招收新工人,其中1983年12月招收最后101名全民固定制职工。1984年至1989年共招收全民合同制职工661名。至1989年底全厂共有职工3276人,其中全民制职工2782人(包括女职工678人)。